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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技术交易收入已缴纳营业税办理退税工作的通知[失效]

  1、核对纳税人申请退税的帐户,其帐户应与税务计算机系统中的帐户相一致;
  2、录入减免项目应选择“其它减免”,退税性质应选择“减免退税”,以保证税款顺利退出;
  3、税务所受理、审核工作的重点是入库税款及退款帐号的核实;
  4、计会科在收到批件及系统信息时,要及时办理税费退库手续,力争在12月30日前办理完毕,不得延误;
  5、计会科要掌握退税的件数及税款数,随时掌握退税进度并及时报告市局计会处。
  三、工作时间
  (一)11月24至31日,内部协调安排组织工作班子,筹备必要条件;
  (二)12月1日至10日,大力贯彻本市11月23日召开的集中审核退税工作会议精神,采用多种形式确保通知全体有关纳税人;
  (三)12月13日至17日,各局集中初审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提交的退税申请资料;
  (四)12月20日至24日,配合市局对初审资料进行复审;
  (五)12月27日至30日,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6号)规定程序,依法办理退税手续。
  四、审批退税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财税字〔1999〕273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36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技术合同规定;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市局发其他现行有关规定。
  五、纳税人申请退税需提交的资料
  (一)纳税人填写提交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表样附后);
  (二)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或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业务的纳税人(除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申请退税时须持: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其合同要素需齐全,必须有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经北京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合同登记处办理的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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