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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技术交易收入已缴纳营业税办理退税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技术
交易收入已缴纳营业税办理退税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4]57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转让及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申请审批手续,自今年7月1日起停止办理。现就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技术交易收入已缴纳营业税,依照以下办法组织安排退税工作。
  一、工作目标
  对已入库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规定免税条件的技术转让业务等,在今年年底以前积极协助纳税人依法办理相应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退返手续。
  二、工作组织
  (一)各局成立由主管局长负责,主管营业税工作科科长和必要科所干部组成的“集中审核退税专项工作小组”,按照本通知规定时限,集中审核符合规定的纳税人退税申请,按时完成审批退税工作;
  (二)各局法制科、征管科应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研究解决本项工作中发生的相关问题,确保本项工作圆满完成;
  (三)各局计会科要在本项工作中积极配合,提前介入,并提示有关人员在录入上述税费退税申请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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