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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工作重点
  (一)规划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在调整、修编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将城镇周边符合规划建设条件的国有农林场土地优先规划为城镇近、远期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应相互协调。对纳入所在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有农林场土地,地方政府可根据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需要,依法将城市和县城周边的国有农林场土地用于城镇建设和工业发展。
  (二)场镇规划编制。农林场场部要与所在地建制镇实行政企分开。各地要尽快编制统一的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场镇建设要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滚动发展。
  (三)成建制下放。领导小组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根据市、县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自治区直属农林场管理权下放的方法、时间和范围以及地方政府的接管计划和工作方案等问题,以保证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其中,对大部分土地面积已纳人所在市、县的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华侨农林场、国有林场,原则上成建制地划归所在市、县管理。
  (四)农林地转用。对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有农林场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可依法将其作为城镇建设用地和工业用地。凡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先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要求统一供应土地;凡涉及到农用地和林地调整的,应先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林地转用审批手续,并依法履行国有土地转用、收回手续,并依法补偿。市、县在城镇建设中需使用国有农林场土地的,必须符合调整、修编后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凡涉及到林地占用的,应事先依法办理林地转用审批手续,严禁随意用地。市、县将来确要征用城镇周边农民土地的,也可采取依法与国有农林场土地置换的办法解决。
  (五)制定补偿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定使用国有农林场土地的补偿标准,当城镇发展需要使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时,各地必须严格按标准进行补偿。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对补偿款严格监控,保证补偿款按规定使用,防止挪作它用。
  (六)不良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社会保障、人员分流。对成建制下放的自治区直属华侨农林场、国有林场,必须按人、财、物全盘移交,债随人走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社会保障、富余人员分流等基础工作,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移交手续。
  (八)农垦发展。鉴于农垦系统情况特殊,既有行政职能又有企业职能,仍维持原管理体制不变,不下放所在市、县管理,但其建设要自觉服从所在城镇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垦系统要积极参与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通过土地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发展二、三产业。要充分发挥资源整合能力强,组织化、集约化、集团化程度高的优势,发展壮大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挥辐射示范带动作用。要集中力量办好规划中的若干个现代化示范农场,建设好已经规划建设或通过招商引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若干个工业集中区、城镇建设示范区,把农场场部所在地建设成为小城镇建设示范点,促进我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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