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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安排
  (一)下发文件,宣传动员。《广西壮族自治区充分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工作方案》下发后,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此项工作要在2004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制定计划,调整规划。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督促指导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对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调整、修编的计划,并按法定程序组织城镇总体规划的调整或修编。此项工作要求在2004年11月30日前布置,2005年3月31日前完成相关城镇总体规划的调整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城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工作。
  (三)调查摸底,制定政策。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通过规划修编和调整将国有农林场土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由行业主管厅局分别组织调研,充分听取地方政府和农林场及其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摸清各国有农林场的土地面积和利用情况,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有农林场土地数量,场镇同址的农林场数量,各相关农林场的职工构成、数量、需要分流的职工人数、生活状况等基础资料,以及农林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对城镇近期(2004—2010年)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等,为下一步开展工作提供依据。此项工作要求在2005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有关厅局要从实际出发,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开展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工作,依法就国有农林场的资产构成、国有农林场与周围村屯有无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补偿标准、资产(含债权、债务)处置、人员分流、社会保障等问题,研究制订相关配套政策。要求在2005年9月30日前完成相关配套政策的起草工作。
  (四)认真组织、分步实施。鉴于利用国有农林场土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应按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进行,根据市、县实际需要和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将城镇周边纳入城镇规划区内面积较大的自治区直属华侨农林场、国有林场,下放到市、县,实行属地管理。此项工作要求在2005年12月31日前初见成效,2006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
  (五)检查验收、及时整改。根据各有关主管厅局的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政策落实等进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验收时间安排为:2006年1月1日至1月31日进行初步验收;2007年1月1日至1月31日进行总体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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