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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水产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狂犬病是法定报告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是常规疾病监测的重点传染病之一。我区是狂犬病高发区,近几年来,狂犬病疫情明显上升,发病人数从2000年的79例上升到2003年的519例,占全国总病例数的25.48%。为遏制狂犬病疫情在我区上升的势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2004年4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33号);5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了全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区下一步的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作了部署。
  根据桂政办发[2004]33号文件和全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狂犬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近几个月来,我区的狂犬病疫情仍呈快速上升趋势。据统计,2004年1-8月,全区狂犬病发病人数达383例,比去年同期增长51.38%。疫情十分严峻。
  狂犬病的预防控制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的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继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桂政办发[2004]33号文件和全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本着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守土有责,把狂犬病预防控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健全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保障体系,切实落实各项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督查指导,确保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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