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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进行事前审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进行事前审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4]1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教育厅、审计厅、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进行事前审计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进行事前审计的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2004年10月25日)


  为加强我区“两基”教育经费审计监督,规范“两基”评估验收工作,促进教育经费投入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两基”攻坚实施规划(2004q007年)》(桂政办发[2004]45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审计对象
  凡是申报“两基”评估验收的县必须进行事前审计。审计的对象是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征收、拨付、使用、管理教育经费的部门,包括县税务局,财政局、建设局、教育局、各中小学校等,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二、审计的时限范围
  对申请“两基”评估验收的县,依法审计该县评估验收前三年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效益情况。对重要事项和问题,必要时可追溯审计至以前年度。
  三、审计的程序
  各有关县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两基”评估验收前两个月,由县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两基”攻坚办公室,提出申请审计报告。由自治区“两基”办公室提请自治区审计厅安排进行审计。
  各有关县在申请审计前,应按照自治区“两基”评估验收规范要求及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的“审计内容”,依照有关法规,对教育经费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纠正,尤其是欠拨的各项教育经费,应及时足额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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