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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管理全区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制订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标准,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研究和落实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五)按照国家的统筹规划、宏观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全区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具体规划与行业管理;拟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有关管理制度,实施建设、维护、管理和开发工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参与制订全区信息网络的总体规划。
  (六)领导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广西电视台、广西对外广播电台,对其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管理其节目传输覆盖。
  (七)贯彻落实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并指导全区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法规处、外事办公室)。
  督查、督办局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处(室)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组织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承担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文秘、档案、办公自动化、信访、保密以及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全区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法规、规章的起草和知识产权的有关工作;负责承办与全区广播电影电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检查和指导全区广播电视台(站)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全区广播电影电视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总编室。
  实施对全区广播电视宣传的管理工作;组织制订广播电视宣传的规划和方案;对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广西电视台、广西对外广播电台重大宣传进行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市、县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研究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评奖活动;负责局编委会的日常工作。
  (三)社会管理处。
  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区各级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审核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建立和撤销;承办审批全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工作;审核全区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承办审批全区县级以下(不含县级)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建立和撤销工作;负责发放和吊销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有线广播电视节目频道配置的审核和审批工作;组织审查从境外引进电视剧、合拍电视剧和需要审查的国产电视剧等节目及进口节目内容;负责视频点播业务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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