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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失效]

  公安机关要把侦破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工作重点,加强与中小学、幼儿园的联系,加大对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及时掌握针对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违法犯罪活动各种情报和线索,对发现的线索要追查到底,快速侦破。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要加强审理,固定证据,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深挖涉恶团伙,对违法犯罪集团和教职工队伍中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五、以落实责任制为关键,把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落到实处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职责。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任务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处罚到位。要把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充分保障。对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检查、指导,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安全管理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切实把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到日常工作中去。各级教育、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市容、新闻出版、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把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综合治理、监督指导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管理、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要按照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的各项要求,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导致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恶性案件的,要坚决追究相关地区、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集中力量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为及时解决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预防我市发生侵害中小学生及少年儿童人身安全的恶性案件发生,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定于2004年10月中旬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10月中旬至11月底为集中专项整治阶段,由各区、县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12月为检查验收阶段,由市有关部门组织检查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的重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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