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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
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津政发[2004]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严密防范危及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安全的恶性事件发生,创造有利于广大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意见》(国办发电〔2004〕2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中小学生、少年儿童是国家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因此,维护中小学、幼儿园及其周边良好的治安环境,保障中小学生、少年儿童的安全,对国家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安宁极其重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教育事业以至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我国21世纪前20年战略机遇期社会政治稳定的客观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高度;从当前改革发展过程中社会矛盾逐步显现和治安形势较为复杂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切实增强责任感,扎扎实实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以强化内部安全保卫为核心,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校长、园长内部安全管理负责制,各中小学、幼儿园要确定一名副校长、副园长具体负责内部安全管理工作。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承担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动员和组织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共同做好学校、幼儿园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门卫、值班、巡逻、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切实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及时解决内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员工、聘任人员、临时用工的准入资质审查,严把人员任用关,并不断加强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纪律教育,强化教师为人师表的思想意识,防范和避免内部人员侵害中小学生、少年儿童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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