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关于
加强我市粮食市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4]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粮食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加强我市粮食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以下简称《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04〕121号)以及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4〕71号)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粮食市场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
(一)凡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当年的经营资金验资报告,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万元(包括30万元)和贷款资格认定。其中,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的条件是必须具备筹措3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的能力。
2.具备与收购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仓库设施符合储粮要求,拥有或者租借的仓库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包括500平方米)。
3.具备粮食质量检测手段或有委托的法定检测单位。
4.具备2名以上(包括2名)熟悉粮食保管知识的专业人员。
凡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并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