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会计、法律中介服务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工程咨询(设计、咨询、监理等)、会计服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机构;
(2)在中国境内(不含厦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资产总额,工程咨询机构不低于1000万美元,会计、法律中介服务机构不低于500万美元。
四、旅游和会展服务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服务机构、会展服务与代理机构;
(2)在中国境内(不含厦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五、物流和商贸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公司、物流公司(包括采购中心、营销中心、配送中心等)、商贸企业(以异地采购货源且异地出口报关为主的企业除外);
(2)在中国境内(不含厦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第四条 厦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负责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享受本规定各项鼓励政策的在厦地区总部进行认定。
第五条 在厦地区总部企业向市计委申请认定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计委收到在厦地区总部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在30日内,分别会同本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为享受本规定鼓励政策的在厦地区总部企业(以下简称“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
第七条 总部经济企业可在鹭江道、湖滨北路外贸仓库段、金尚路北段、会展中心周边及岛外区域等本市统一规划的商务集中办公区内,申请建设自用的办公楼,其申请地块经公示后,由市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项目不能擅自改变其原有用途。
第八条 由市政府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商务集中办公区内,划出部份地块,以征地拆迁成本加配套费为挂牌底价,面向社会挂牌出让专门用于建造商务办公楼的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