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鼓励境内外企业在厦门设立地区总部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16日)停止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境内外企业
在厦门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04]2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境内外企业在厦门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境内外企业
在厦门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境内外企业来厦设立地区总部,将厦门建设成区域性企业总部的基地,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的发展和繁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境内外企业在厦地区总部,是指在厦门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第三条 境内外企业在厦门市设立的地区总部,符合所属行业以下全部条件者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各项鼓励政策:
一、制造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下同);
(4)母公司在厦门市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二、金融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2)拥有跨地区的金融服务业务;
(3)母公司资本金总额,银行和保险机构不低于4亿美元,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8000万美元;
(4)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入资本金,银行、保险机构不低于1亿美元,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20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