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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
  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二)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三)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四)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五)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六)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七)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八)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加强工程造价控制,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不得偷工减料。
  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在完工之日起的7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签证单,提请其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工程签证单之日起的14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并签署工程签证单;逾期不验收或者不签署的,视为认可。
  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签证单,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有约定的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协商期满未与承包人协商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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