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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2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伯华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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