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扶困助学工作的意见

  (二)建立扶困助学制度,制定扶困助学资助标准。
  建立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助学制度,义务教育阶段按“一费制”的标准免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高、职中免学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住宿费;对就读中专、技校、大学的贫困家庭学生给予一定资助;对因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特别资助。
  (三)健全扶困助学机制。
  1、市政府设立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资金来源为每年市财政拨款100万元,从慈善万人行活动捐款和市福利彩票收益中各拨款50万元。成立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各镇区每年要拨出一定资金作为扶困助学专项经费,专门用于扶困助学工作,其资助对象、资助金额等情况纳入中山市扶困助学学生信息库统一管理。
  2、广泛发动社会捐助,接受境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形成全社会参与扶困助学的强大合力。社会捐助资金可直接交到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统一使用,也可根据捐助单位或个人的意向使用。
  3、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成立前已经开展扶困助学活动的市属有关部门、单位,可继续按原来专款专用的模式开展扶困助学活动(资助标准可参照市定标准执行)。其资助对象、资助金额、接受捐赠等情况纳入中山市扶困助学学生信息库统一管理。同时,向市扶困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并提交经过审计的经费使用报告。
  (四)明确扶困助学工作职责。
  1、各级政府有责任帮助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义务教育阶段由办学单位负责资助,市直属学校由市政府资助,镇区办学校由镇政府(区办事处)资助;高、职中阶段由市镇两级政府资助,在本镇区高、职中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由本镇政府(区办事处)资助,在镇外高、职中(含直属高中)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市政府资助两免一补金额的60%,生源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资助两免一补总金额的40%;对就读中专、技校的贫困家庭学生给予定额资助,市政府负责资助金额的60%,生源所在地镇政府(区办事处)负责资助金额的40%;就读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的贫困家庭学生,市政府以贴息贷款的方式给予资助,镇政府(区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定额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和申请程序按《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2、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扶困助学工作。各镇区民政、教育部门负责统计、核实辖区内贫困家庭数量及符合助学条件的学生数量和名单。市教育部门负责开发中山市扶困助学学生信息库,建立贫困学生档案,向各捐助单位(个人)提供贫困家庭学生名单。团市委、市妇联、市红十字会、市机关工委等协助对贫困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市审计部门每年对市镇扶困助学经费的使用进行一次专项审计。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对各镇区扶困助学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镇区精神文明建设、镇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已开展助学活动的部门、单位,可继续按原有模式运作,充分发挥“春蕾计划”、“手拉手”、“一对一”等社会公益项目在助学活动中的作用。有关金融单位按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发放助学贷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