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学生,于每年4月前向所在学校或家庭所在镇区教育部门申请,经市教育局会同市民政局、团市委调查核实后,报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经审定符合资助条件的,由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9月份开始通过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收费账户或学生缴交学(书)杂费的账户。
第八条 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并于每年年终将本年度助学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报告市政府,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受助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如数收回资助款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提供资助:
(一)家庭已经脱贫的;
(二)在校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三)因特殊原因中途辍学或暂时休学的;
(四)有关部门牵线搭桥落实结对给予资助的。
第十一条 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设立专门账户(资金由市财政局管理),建立相应财务和审计制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助学基金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财产清册(含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资金使用情况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助学基金保值、增值。助学基金除银行储蓄、购买国债以外,不进行其他投资。
第十三条 捐赠人可向中山市扶困助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