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

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中府办[2004]1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扶困助学工作,支持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助学基金)是政府注资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用于资助我市贫困家庭学生就学的专项基金。助学基金由中山市扶困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基金筹措、管理及发放工作。
  第三条 助学基金来源为每年市财政拨款100万元,从慈善万人行活动募捐和市民政局福利彩票收益中各拨款50万元,并吸收社会各界捐款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家庭是指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村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50元的家庭(此标准随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以及因突发性灾祸而致贫的家庭。
  第五条 助学基金资助对象为中山市贫困家庭的在读大中小学学生。
  在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基金对其就读期间的杂费、书本费给予全额资助,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每人每年1000元(即“两免一补”);在市直属高(职)中和非本人户口所在地镇区高(职)中就读的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基金对其就读期间的学杂费、书本费、寄宿生住宿费给予总金额60%的资助;就读中专(含中技)学校的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基金按中专年基本收费给予60%补助。
  就读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的贫困家庭学生,每人每年可在我市指定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10000元的贴息贷款,助学基金负担不超过6年的贷款利息。有关贴息贷款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欠发达镇区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就读有困难的,助学基金给予适当支持。
  第六条 捐赠人或捐赠协议明确了资助对象、资助方式的,按捐赠人的意愿或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