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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试办独立学院申报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独立学院拟设置的专业应为经济社会发展紧缺专业并应是申办普通高校已开设的专业。
  (三)独立学院的年度招生计划列入本市市属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总规模内,由市教委统一下达。
  (四)独立学院的招生批次由有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试办初期,独立学院的招生范围应在本市。
  (五)普通高校(申办主体)应负责对独立学院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六、独立学院设置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普通高校申请正式试办独立学院,暂定为每年受理一次。时间安排如下:
  3月30日前申办单位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市教委受理申办申请以及《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试办独立学院申报登记表》(附件2)5月15日前市教育评估院接受申办单位委托,组织专家对拟试办的独立学院进行考察评议并作出书面评议报告5月30日前市教委受理申办单位提交的申办材料6月30日前市教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报教育部审批市教委应在收到教育部书面批复后的14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申办单位。
  七、申报学校需提供的申办材料
  (一)申办报告,含合作方单位名称、性质,拟办独立学院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拟办专业课程、办学规模等;
  (二)《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试办独立学院申报登记表》;
  (三)学校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市属高校不需);
  (四)建校方案、四年发展规划;
  (五)合作方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建校资金来源及证明(境内金融机构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六)合作办学协议书(申请高校与合作方签署),应明确双方合作方式、出资数额、职权范围、权利义务等,如需取得合理回报的还应按《民办教育促进法》四十四条规定,在办学结余中明确各自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七)建校用地证明文件(区、县规土局出具);
  (八)拟建独立学院章程(按《实施条例》十四条制定);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院,董事会章程可另行制定,也可与学院章程合并制定;
  (九)拟任院级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含身份、学历、职称、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无犯罪记录等)和任职意向书(如系申办高校派出的现任校级领导成员,不需以上证明材料);实行董事会制度的学院,应另报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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