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的合作方原则上只能为一方,如有多方参与,应在其内部明确相互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对独立学院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试办独立学院的总投资应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申请建校时,具有土地产权证明并已建校舍的,申办验资资金应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有土地产权证明但未建校舍的,申办验资资金应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以上申办验资应到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并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四)已经市政府批准筹建的民办高等职业学院(筹),其举办单位如需改办独立学院的,应先行办理原高等职业学院(筹)的终止筹建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另行与有关高校合作试办独立学院。
四、独立学院的设置条件
(一)独立学院应设立学院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并按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二十一条行使职权。
(二)独立学院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当的建校资金和稳定的日常办学经费来源。
(三)独立学院领导机构成员的要求:
1、正、副校长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
2、有5年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管理工作经历;
3、有高等教育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须专职人员;
(四)独立学院应建立党、团组织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五)设立董事会的独立学院,董事会成员应由申办方、合作方有关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人员组成;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普通高等学校管理工作经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成员。
以上领导机构成员中,董事会成员应报审批部门备案;正、副校(院)长应报审批部门核准。
(六)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相对独立的教学和管理、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独立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七)试办独立学院的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见《上海市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设置标准》(附件1)。
五、独立学院的办学层次、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及教学管理
(一)独立学院办学层次为四年制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