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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试办独立学院申报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普通高等学校试办
独立学院申报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以下简称8号文件)的精神和本市普通高等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申报设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原则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教育部8号文件的精神,以“积极支持、规范管理”为原则,规范本市独立学院的试办工作。
  (二)独立学院作为普通高等教育机构的组成部分,必须坚持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的原则。
  (三)独立学院试办初期,应贯彻“一校(普通高校)一院(独立学院)”的原则;合作方原则上以与“一校”合作试办“一院”为限。
  (四)在试办独立学院的过程中进行积极的探索,研究有关独立学院的新机制和新模式,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二、试办范围及试办资格
  (一)独立学院的申办主体应为在沪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申办学校现设学科门类应在3个以上,本科毕业生两届以上。
  (二)拟办独立学院的校名应为“申办普通高校校名+**(中性词)+学院”;地址应为上海市。
  (三)部委属院校应先行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出具书面函件。
  三、试办独立学院合作方的基本条件
  (一)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的合作方,应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其注册资金应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申办高校与合作方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办学协议书,合作办学年限不低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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