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烟医疗机构标准
创建无烟医疗机构应按照以下标准:
(一)医疗机构设有控烟领导小组,已制订控制吸烟的规章制度和奖惩制度;
(二)医疗机构内有禁止吸烟的标志,接待室、会议室、办公室、餐厅等场所不摆放烟具;
(三)医疗机构职工不在工作环境(诊疗室、候诊室、病房、办公室)中吸烟,如果要吸烟,只能在指定地点吸烟;
(四)病人、家属及来访者不在医疗机构(候诊室、诊疗室及病房等)吸烟,医疗机构要有劝阻病人、家属及来访者吸烟的措施,医疗机构非吸烟点应无烟蒂;
(五)医疗机构职工与病人、家属、来访者吸烟的指定地点应远离不吸烟者,如果在室内,应该保持良好的空气流通状态;
(六)医疗机构开展针对职工、患者、家属、来访者的控烟宣传教育每年不少于两次;
(七)医护人员对患有与吸烟有关的疾病的患者,要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八)院内的小卖部、商店不出售香烟;
(九)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吸烟率有下降趋势;
(十)民意调查病人对医疗机构控烟满意率达85%及以上。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申报
申报医疗机构于每逢单年的6月向所在区县创建活动工作小组提出申请,提交医院创建无烟工作总结,填写《上海市创建无烟医疗机构申报评审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
(二)初审
区县创建活动工作小组对辖区内上报的无烟医疗机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可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勘察等方式,对各项标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初审同意的,报市创建活动工作小组复审。复审上报材料截止日期为每逢单年的9月底。
(三)复审
市创建活动工作小组对区县创建活动工作小组上报的无烟医疗机构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采用抽查方式进行。
五、命名与核查
经市创建活动工作小组复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市爱卫办和市医务工会授予“无烟医疗机构”称号。获得“无烟医疗机构”称号的单位,要在公开场所悬挂“无烟医疗机构”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创建无烟医疗机构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市、区县创建活动工作小组每两年要对已经取得“无烟医疗机构”称号的单位进行核查,对于核查合格的无烟医疗机构,核发“ⅩⅩ年度无烟医疗机构”荣誉证书;对核查不合格的单位要求其整改,由区县创建活动工作小组督促整改,对经举报查实明显不符“无烟医疗机构”标准的,或连续抽查两次不合格的,由市创建活动工作小组取消其“无烟医疗机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