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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7.6.2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后,市卫生局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市商务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7.6.3 在北京急救中心(120)和远郊区县急救分中心基础上,建设城近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点和远郊区县乡镇急救点,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
  7.6.4 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市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7.7 治安保障
  7.7.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7.2 由市公安局负责,武警北京总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7.7.3 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7.8 物资保障
  7.8.1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委办局要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本地区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
  7.8.2 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它省市和地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7.8.3 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由市商务局、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储存和供应。
  7.8.4 市商务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等部门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郊区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各区县负责本地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分销网络。
  7.9 资金保障
  7.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7.9.2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一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二是经政府批准启动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7.9.3 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市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7.9.4 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7.9.5 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批。
  7.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10.1 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依据北京城市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7.10.2 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指挥部、应急棚宿区、应急供水、应急照明用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和应急厕所等必须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1/224-2004)的规定设置标志牌。
  7.11 技术开发与储备
  由市科委负责,依托首都科研机构,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订研发计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救援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科学合理地进行配备。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委办局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水平。
  7.12 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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