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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市政府秘书长作为总协调人,市委、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配合,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协助,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委员会的职责是:
  ●研究确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北京市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国务院支援;
  ●根据有关情况建议市政府依程序报国务院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如需全市进入紧急状态,则报国务院并经全国人大批准实施;
  ●分析总结年度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3 当事件超出北京市控制范围时,提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首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党中央、国务院指定一名负责同志或授权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任主任,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及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为成员,统一指挥协调首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总协调人人选由主任决定,市政府秘书长配合,市委、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协助,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4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加挂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委员会的指挥平台。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执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收集分析国内外和北京市各区县、各专业指挥部、相关委办局报送的北京地区社会安全相关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发布警情;
  ●定期组织修订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工作;
  ●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政府和相关委办局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
  ●维护指挥平台,保证其正常运转;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等;
  ●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应急事项。
  2.1.5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聘请专家顾问组成市突发公共事件专家顾问组。
  其主要职责是:
  ●为北京地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1.6 整合我市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有关的各领导小组、指挥部,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补充其职能、强化其作用、规范其名称,完善我市应急体制。
  2.1.7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2.1.8 各区县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区县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区县委员会办公室可设在区县政府办公室。可借用人防现有设施作为指挥平台。
  2.1.9 市人防办职能逐步向民防转变,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协助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市人防办指挥部是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备份指挥平台。
  2.2 组织体系框架
  2.2.1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区县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2.2 组织体系框架图(见框架图)
  2.2.3 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与在京国家机关、北京卫戍区、武警部队的沟通与协调。在京国家机关、北京卫戍区和武警部队在北京市统一指挥协调下,共同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
  2.2.4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和保险机构是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门。
  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总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主责部门和预测部门分工见下表。
  市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分工图(略)

3、预测、预警

  3.1 预警
  3.1.1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1.2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分预案或专项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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