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全面清理整顿“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行为,规范征收车辆养路费、通行费
根据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切实从源头抓起,迅速做好在用“大吨小标”车辆的吨位恢复工作。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汽车的强制性标准。由市质监部门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改装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2.加强对汽车改装企业的管理。由市工商部门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对车辆改装企业进行全面整治,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未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3.做好“大吨小标”车辆吨位的恢复工作。由公安部门牵头,根据发展改革委公告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要求、车型和相关参数,督促“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要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提供便利条件,按照公告内容对“大吨小标”车辆重新进行核定、更正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对机动车档案中收存的合格证也要进行更正;对公告内没有的车型,可参照相应的车型参数予以更正。市经贸委、交通、公安部门要互相配合,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上以及“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上把好关。对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车辆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要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4.规范车辆养路费和通行费征收行为。从2004年6月起,由交通部门牵头,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前,货车暂按车辆行驶证上核定的吨位计征。“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后的行驶证吨位征收。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交通部门不再追缴其以前应缴的差额部分。已实施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三)集中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
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5月31日,利用1年左右时间,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交通、公安等部门具体实施,坚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联合开展对超限超载车辆的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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