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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8.凡城市园林景区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其应缴纳的风景资源费、旅游发展基金,2004—2005年均以2003年度实际应缴纳数为计征基数,超过部分按锡政发[2003]147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减免手续。
  19.逐步理顺服务业企业与一般工业企业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方面的比价关系。市重点服务业企业的工商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各项费用,比照一般工业企业同等标准收取。严禁各种名目的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
  20.在国债贴息资金项目中积极推荐有发展潜力的现代物流、商贸、市场、旅游项目,在技改贴息项目的申报中要安排适当比例对现代物流项目进行倾斜,重点扶持物流信息平台建设和现代物流企业的技术改造,以加快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集团。
  三、供地政策
  21.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以公开交易方式取得的,对土地出让金中属市留成部分,则根据业主信誉、项目性质和对地方经济的带动力等情况,可实行分期付款。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市国土局制定。
  22.规范土地处置方式,按照现行的土地政策,为服务业项目高效办理各类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对涉及商业、物流、娱乐、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途的,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
  23.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各类服务业项目建设需占用农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要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优先解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
  24.鼓励服务业项目用地盘活利用存量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对存量建设用地项目,不受用地计划指标的限制,免缴农业重点建设资金和新增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四、其他政策
  25.发挥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作用,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市政府从2004年起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在全市服务业发展中具有带动和示范作用,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和扩大就业具有明显成效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经审核批准,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包括项目贷款贴息和奖励)。具体按照《无锡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各市(县)区都要相应安排一定财力,同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配套使用,最大限度扩大政府扶持资金的作用。
  对重点物流企业、重点专业市场在项目建设中发生的贷款(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经审定,由市政府在专项基金中给予贴息,贴息额度按一年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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