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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11.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民政部门核准,税务部门审批,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属民办非企业性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区服务项目,民政部门颁发《社区服务单位许可证》后即可挂牌营业,并免征各种行政性收费。
  12.市重点专业市场完成年度目标指标,并经目标管理考核合格的,利用企业存量资产办市场(包括兴办连锁超市),允许将存量资产作价折股;重点市场在还贷期间3年内,可适当减收市场管理费,凭市场出资单位提供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由市工商局报省工商局批准后办理管理费减收手续。
  13.对进入重点专业市场经营的批发企业,特别是地区性采购中心和市服务业重点项目,经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对其缴纳的物价调节基金,2004—2005年均以2003年度应缴纳数为计征基数,超过部分按锡政发[2003]147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减免手续。
  14.重点现代物流企业、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在自主实施内部重组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国有集体流通企业实施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其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5.在重点流通企业公司制改造中,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16.鼓励重点大型流通企业集团收购、兼并本市国有、集体传统服务业企业或工商企业中的服务企业。整体收购兼并的,对被收购企业原有不良资产,经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予以剥离。资产转让过程中涉及的地方规费按国改办[2001]5号文件精神执行。
  17.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科技企业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实计入管理费。其中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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