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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6.鼓励企业开展连锁经营。由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的门店,在总部的直接管理下,统一经营,具备设立条件的连锁店,可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申请使用“连锁”字样,纳入当地管理。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政府部门不得干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统一采购、跨区配送各类商品,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各种检查,应严格依法进行,严禁重复检查、重复处理。对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和严格控制,努力减轻企业负担。
  二、加强财政税费政策扶持
  7.对符合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条件的商贸服务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批,从开业之日起,按规定在1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8.实施投资抵免税优惠。服务业企业生产、加工所需引进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经营生鲜熟食商品所需设备等的技术改造,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9.免征相关服务业进口税项。凡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服务项目和列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国内投资服务项目,在项目额度或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发[2002]2号)、《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1997]1062号)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按照《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锡委发[2002]64号)的要求,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以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切实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创办服务业企业的各项税收政策。2005年底前,对新办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桑拿、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下岗失业职工创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就业性的劳动组织,经劳动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对其从事家庭服务、便民代理服务和求助服务等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部门及金融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扶持创业的小额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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