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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修订)[失效]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逐步减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条 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禁止在露天场所或者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等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 城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因教育、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犬类和其他宠物、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保持临街、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外立面整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费用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承担,并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市区道路两侧的阳台和窗户外侧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市区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物的楼(房)顶擅自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影响市容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城市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在指定的位置和时间张挂、张贴宣传品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作业工具或者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可以暂扣作业工具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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