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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修订)[失效]

  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牌匾、画廊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标语牌、地名牌、路标、牌匾、画廊、橱窗,应当整洁美观,用字规范准确。
  闲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或者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或者道路附着物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指定的位置和时间张挂、张贴。
  第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八条 市区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其色调、造型应当与建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九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禁止随意损毁或者占用。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渣土、枝叶等杂物,责任单位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在指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堆放、搭建。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工地应当封闭作业,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周围环境,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污染路面,渣土应当及时清运;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硬化处理;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修复场地。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清洗车辆,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不得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兜售物品。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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