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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修订)[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2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废止

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7月28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并经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30日

无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8年11月25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制定 1998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2004年7月28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工作。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文化、卫生、建设、房管、规划、环保、园林、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推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市场化;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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