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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和《无锡市农村消防建设标准》的通知

无锡市农村消防建设标准


  为了加强农村消防建设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农村消防组织网建设
  (一)农村消防建设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成立由一名主要领导任组长、各涉农部门为成员的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小组。
  (二)乡镇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各涉农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小组,乡镇安全助理为乡镇消防安全员。
  (三)行政村成立以村长任组长、村民组长为成员的基层农村消防工作管理组织,配备兼职消防安全员,组建一支6—10人的志愿消防队。
  (四)村民小组认真组织开展十户消防联防工作,村民组长为本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对村民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村民防火灭火能力。
  (五)市(县)、区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安监办和村(居)委会治保组织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网络。
  二、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考核机制
  (一)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签订责任状,向社会公开承诺。
  (二)明确公安、安监、司法、综合治理、民政、建设、规划、教育、文化、广电等相关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
  (三)建立农村消防工作考核机制。镇安监办要将农村消防工作与安全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乡镇、安全生产乡镇达标、文明村(社区)建设等活动的考评内容。
  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全市各镇消防专项规划应当与总体规划同步完成。已经完成总体规划的镇除了必须编制完成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篇外,还应制定并报请政府审批年度消防规划实施意见。
  (二)行政区划调整尚未到位、总体规划尚未完成的镇,要做到消防规划与总体规划同步进行;在总体规划调整时,对已经实施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使其与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已经编制完成消防规划的镇要督促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实施。
  (四)未完成总体规划的镇要提前由政府下发年度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意见,将消防队(站)、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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