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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无锡市区进城务工就业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按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流入地政府负责,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流动人口子女到流入地公办中小学就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向住所附近中小学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入学手续,或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学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公办中小学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不得拒收在当地合法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
  三、对符合以下条件,在流入地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学校不得另行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捐资助学费等。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还应酌情减免杂费。
  (一)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进城务工就业流动人口子女。
  (二)监护人有固定住所(产权房屋或租住的房屋)和暂住证。
  (三)监护人有较稳定工作(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或备案)。
  (四)符合户籍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监护人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其他对象的入学收费按原有关政策执行。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管理,创造条件,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并将此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规划。要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
  五、社会力量举办流动人口子弟学校,应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具备义务教育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向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根据当地学校布局规划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批。对符合办学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原国家教委、公安部颁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等法规,加强对流动人口子弟学校的管理,本着“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切实负起管理流动人口子弟学校的责任。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流动人口子弟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对办学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发现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予以行政处罚,对未经审批无证办学的单位要坚决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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