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完善住房救助机制,对特困职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各地房管部门要对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持证特困职工,继续实行租金减免70%的政策,特困职工的住房保障应纳入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廉租标准和管理办法,通过房租减免、发放租金补贴、实物配租以及由财政提供贷款贴息等方式,对特困职工家庭实施住房保障。
五、建立完善工资监控预警机制,制止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要贯彻落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委关于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锡苏社综[2003]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欠薪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要设立企业欠薪举报电话,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企业克扣、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要进一步完善工资平等协商和最低工资保障等制度,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完善生活救助机制,帮助特困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凡持有市、市(县)、区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家庭除享受上述政策外,也同时按锡价费[2002]212号文件享受对城市低保对象的有关政策。
各级工会组织要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建立和完善特困职工、困难职工档案制度,全面准确地掌握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状况,建立健全扶贫帮困长效工作机制,把党和政府扶贫帮困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在严格规范特困职工认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动态管理认真做好特困职工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要在政策和财政资金的支持下,将符合特困标准的职工逐步纳入特困职工证的发放范围;要继续落实好持证特困职工的水、电、汽、米、油、有线电视初装费和使用费等有关优惠政策。各级工会要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全力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职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切实实现应保尽保。要建立健全市、市(县)、区总工会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完善干部联系帮扶特困职工家庭制度,深入开展送温暖活动,帮助特困职工解决好生活中的急难问题。
七、特困职工申报条件和审批
特困职工是指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略高于“低保”标准,但不超过120%,且遇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有严重疾病无就业能力、丧偶、单亲、子女在校读书、遭受意外灾害影响家庭生活等特殊困难的。申报程序是:市、市(县)、区总工会每年三季度统一组织特困职工生活情况调查,凡已建会企业中,符合特困职工条件者,由所在企业工会填写《特困职工申请表》,同时附家庭主要成员、收入状况等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报所属产业工会复核,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市、市(县)、区总工会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通知其所在基层工会,在单位内公示(公示内容:职工姓名、家庭人口、收入情况、致困原因),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批准发放《特困职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