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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的通知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必要时向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者设区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三、组织查办
  (一)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获得食品事故信息后,向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见附件2)。通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通报意见,一般要求在7日内反馈处理意见。
  ——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省农业厅。
  ——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省质监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交省工商局。
  ——消费环节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事故交省卫生厅。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的,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涉及相关设区市的食品安全事故,向相关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见附件3),通知内容包括:主送单位、事由、核查要求,应当明确核查事项及上报查处结果,一般要求5日内反馈结果,并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必要时要求日报。
  (三)建立督办制度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通报》和《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发出后,应当件件有查处结果。对未按规定时间反馈结果的,应加强督办。
  四、直接查办
  (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制度,食品安全事故除通报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通知相关设区市查办外,对重大的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负责组织调查组直接查办。
  (二)调查组可以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单独派员调查处理。
  (三)事故涉及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管辖职能的,应当有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事故查处结果的发布
  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查处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结果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向社会发布。
  本程序执行中,如遇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国家的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江西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登记表(略)
  附件2:食品安全事故案件处理通报(样品)(略)
  附件3:食品安全事故核查通知样品(样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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