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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
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4]150号 2004年10月2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为了加强对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处理,对本省范围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依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信息来源
  (一)事故发生单位和设区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三)媒体披露;
  (四)消费者举报;
  (五)领导批办;
  (六)其他来源。
  二、建立报告、通报、举报登记制度
  对各设区市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报告、有关部门的通报、消费者举报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按统一格式详细记录(见附件1),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落实。
  (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
  1.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生在管辖范围内的下列食品安全事故,实施紧急报告制度。
  (1)患者超过30人的事故,应于2小时内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患者超过10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应于2小时内直接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跨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时,应及时通知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做到日报或者即时报告。
  (二)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报制度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必要时即时向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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