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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4)57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

  2.支持发展农村流通合作组织。继续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把供销合作社办成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要以产品为联系或纽带,引导农民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基础上进行联合与合作,建立各种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四)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
  各地要重视整顿、规范农村市场秩序工作,加强农村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掺杂使假、坑农害农、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农民消费信心。特别是要下大力气整治好农药、化肥、种子、兽药、饲料、农机等农资市场秩序,建立农资市场准入制度和农资损害赔偿机制,健全农资价格监控网络、完善农资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农资信用体系建设。今冬明春,由省经贸委牵头,省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发改委、农业、内贸、供销社等部门参加,在全省组织开展一次农村市场秩序的集中整治行动。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管理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领导,尽快理顺管理职能,明确工作任务,并层层分解落实到位、落实到人,做到职责分明,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要根据发展变化情况,制定和完善农村商品流通工作计划或方案,每年重点抓好几件事,切实抓出成效。要深入农村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督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总结先进经验。
  (二)强化工作报告制度和信息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加强农村商品流通信息和调查研究工作,尽快建立农村商品流通指标体系,及时采集、加工整理农村商品流通信息,做好分析研究和预测工作,为各级政府提供可靠依据,及时对外发布信息。力争用两年时间,实现省市县三级信息联网。
  (三)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销售水产品、畜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征收增值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所得,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不必办理税务登记。对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可按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以及流通信息网络的建设,各级政府在资金上给予适当支持。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兴办仓储设施和加工企业、购置农产品运销设备等贷款,财政适当给予贴息。对持有《江西省鲜活农产品通行证》并整车运载我省生产的活猪、活牛、活羊、活禽、鲜蛋、蔬菜、水产品、水果等大宗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普通路桥通行费,减半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鼓励外商建设和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以及向农村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和营销业态。要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改善农村消费环境。调整农村信贷结构,积极推行农用生产资料和耐用消费品等信用消费。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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