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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

  加强农村中小学人事管理。落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等管理职能。
  (六)教育管理。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遵循教育规律,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科学管理,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健全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督学队伍,能有效地开展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域内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县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高考、中考成绩作为评价奖惩学校、校长和教师的依据,及时消除学校内安全隐患,对伤害师生和干扰学校正常秩序的事件依法处理,学校无严重安全事故发生。加强社区与学校的沟通和合作,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四、督导评估的工作原则和程序
  督导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坚持鉴定性评估和发展性评估相结合,坚持经常性检查和综合性督导评估相结合,重在落实责任,推动工作。督导评估的程序是:
  (一)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督导评估指标,每年进行自我评估。评估结果分别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二)市级复查。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所属县级人民政府自评结果,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并组织市督学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三)省级督导评估。省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根据县级自评和市级复查结果,视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督查。在重点督查的基础上,组织省督学和省有关部门,分期分批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综合性督导评估,系统总结分析其工作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性意见和综合性评价。在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至少对其教育工作开展一次综合性督导评估工作。
  (四)结果认定与反馈。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督导评估结果应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人民政府反馈,同时抄报其上级有关部门。建立督导评估定期公示制度,及时公布督导检查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市级督导检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及其督导部门并在当地予以公布。省级督导评估报告抄送国家教育督导团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财政、人事、发展改革、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
  督导评估结果列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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