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
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
(赣府发[2004]28号 2004年10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制度,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举措。
  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简称“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担负着统筹管理县域内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重要责任,县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我省整个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对于巩固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动基础教育以及县域内各类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由省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我省教育发展和改革实际,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攻坚、巩固提高,高水平和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等情况作为重点,制定督导评估的指标体系,开展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年度重点督查和任期内综合性督导评估。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意见精神和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每年具体组织对所属县级人民政府的督导检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工作,在省、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教育、财政、人事、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参加,教育督导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督导评估的范围是全省所有县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对象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