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4]129号 2004年10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按照《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42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晋政发〔2004〕26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现就我市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与国务院、省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衔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省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认真进行一次再清理,确认本部门所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二、凡国家、省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一律停止实施,不得延误;违法实施或擅自保留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