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4]10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委宣传部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省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本条所指的“优秀成果”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成果、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三大类,具体分为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每类设一、二、三等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特别奖。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管理工作。在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奖励每两年举办一次。
第五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我省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实际工作者等)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译著、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及被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均可列入评审范围。
第七条 评审应坚持以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