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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基础测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财政预算,给予财力保障支持。
  建立和完善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机制。依法建立本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机制,是从根本上改变基础测绘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条例》对市、县级基础测绘内容与更新周期的规定,按照原省计委和省测绘局《关于加强基础测绘计划管理的通知》(晋计地区发〔2002〕1227号),原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测绘局《关于全省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和建立更新机制的若干规定》(晋计国第字〔1998〕35号)和省财政厅《山西省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晋财建〔2002〕272号),进一步强化基础测绘的规划及计划管理,形成稳定的基础测绘投入体制,建立全省各级基础测绘成果的定期更新机制。省测绘局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市、县的基础测绘给予航摄资料方面的支持。从2004年起,全面启动市级基础测绘,促进县级基础测绘工作的开展,为2005年全面启动县级基础测绘打下良好基础,作好充分准备。
  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测绘法》的规定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坐标系统,采用国家统一的测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积极应用全球定位系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要加强质量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测绘成果质量。
  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努力拓宽服务领域。要在加强测绘成果安全管理、认真作好保密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基础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要使基础测绘成果尽快应用到各个行业,特别是要和国土资源、水利、林业、交通、城市建设规划等专业信息化紧密结合,努力满足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逐级上报,统一汇交”的原则,依法强化基础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避免重复测绘、浪费国家财力、人力的现象的出现。省测绘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基础测绘成果目录,并依法按照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作好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工作。
  四、成立市级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委员会,积极推进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
  空间数据基础设施由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库体系、网络交换服务体系、政策法规与标准体系、组织机构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等五个部分组成。它是基础测绘数据和成果及其存档、管理、分发系统在信息化时代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空间数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2003年11月,省人民政府成立了山西省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委员会。各市也应成立相应的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委员会,以加强对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指导,加快空间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本区域现代化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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