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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基础测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我省基础测绘工作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础测绘成果所反映的基础地理信息具有动态变化的特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自然环境的变化,基础地理信息的内容需要不断地进行更新,才能真实反映自然和人文要素的现势状态,从而使基础测绘起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及时、准确的测绘保障的作用。
  多年来,我省普遍存在着对基础测绘投入不足,基础测绘成果内容陈旧,更新缓慢,不能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问题。
  为改变省级基础测绘成果严重滞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状况,从1998年起,省级基础测绘纳入了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省级基础测绘已建立了正常投入机制,正在按照十年规划和年度计划逐步实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市、县级基础测绘工作发展仍比较缓慢。有的市、县制定了规划,但未开始实施;还有的市、县规划尚未制定。县级基础测绘工作基本上没有开展起来。基础测绘工作的滞后,对各级政府科学决策,合理制定发展规划,加快经济社会的各项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基础测绘工作滞后的主要原因是:各级领导对基础测绘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公益性、基础性、前期性认识不足,对基础测绘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认识不足,对基础测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的基础性保障工作认识不足,因此,没有制定基础测绘发展规划与具体年度计划,更没有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投入。
  三、依法加强基础测绘工作,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测绘保障
  《测绘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努力做好基础测绘工作,不断提高测绘保障能力。
  根据《测绘法》《条例》关于“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的规定和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建立和完善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机制,加强基础测绘成果管理,努力拓宽测绘服务领域。
  依法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和计划。根据《测绘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的规定,按照《条例》对市、县基础测绘具体内容的要求,已经完成规划编制、报批、备案的,要尽快作好组织实施工作;尚未完成规划编制报批的,应抓紧编制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尽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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