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贸管理
1、按照国家现行外商投资审批方面的各项规定,由临淄区政府负责审批化工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中止及终止。
2、化工区内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自营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及企业加工贸易合同的备案、审批、发证等工作由临淄区政府负责。
3、化工区内产品质量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国家新产品的申报,由临淄区政府负责审核,有关部门转报省有关部门。
4、化工区内股份公司设立,由临淄区政府审核后报省有关部门;化工区内其它企业的设立及产权出售,由临淄区政府负责审批。
5、化工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查批准,由临淄区政府负责,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国家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特别许可证由临淄区政府负责审核,市有关部门转报省或国家审批。
6、化工区内外资企业的免税,市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协助上报审批办理,优先办理或上报化工区企业的税款减免手续。
(四)土地管理
1、化工区内的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下的,由临淄区政府代市政府审批,报省政府备案。
2、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100公顷以下的,由临淄区政府代市政府批准。
3、市政府不参与化工区土地出让金地方收益部分的分成,全额用于化工区基础设施建设。临淄区境内现有区属以下企业存量土地的收益全额留于临淄区;临淄区境内其它土地出让金市与临淄区按2:8分成,实行专户储存,用于化工区基础设施建设。
4、化工区内的土地权属争议、土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及违法用地的处理由临淄区政府负责依法处理。
(五)环保管理及水资源管理
1、齐鲁石化环保分局与市环保局临淄分局合并为市环保局临淄分局,作为临淄区职能部门,在化工区内授予市级管理权限。化工区内新建企业排污费由市环保局临淄分局收取,实行专户储存,全额用于化工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2、化工区内新建企业水资源费委托临淄区职能部门收取,实行专户储存,全额用于化工区供排水设施建设。
(六)科技管理
1、化工区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由临淄区政府负责审核,会同市主管部门直接向省主管部门申报办理。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年审由临淄区政府负责,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2、化工区内科技发展计划与科技项目的制定、报批由临淄区政府负责,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经临淄区政府审核后,会同市主管部门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并向省、国家科技部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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