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鲁化学工业区建设对临淄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意见
(淄政发[2004]2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齐鲁化学工业区(以下简称化工区)的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齐鲁化学工业区纳入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的批复》(鲁政字〔2003〕122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对临淄区政府在化工区实行授权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市政府对临淄区政府就化工区行政、经济和社会管理等实行授权。
(二)由临淄区政府在化工区内行使市级行政执法权、检查豁免权和事务管理权。
(三)由临淄区政府在化工区内行使市级审批权。涉及市有关部门的,向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可予以指导和提出建议。对于需由省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由临淄区政府审核代拟文稿,市有关部门提供文头、文号,并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由临淄区政府负责上报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等责任。
(四)市级在化工区内的各种税费由临淄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征收,变市“先收后返”为区“先收后缴”。
二、主要内容
(一)规划管理
化工区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报市政府审批;化工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由临淄区政府负责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化工区内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许可证的核发,由市规划局临淄分局负责。
(二)城市建设管理
1、临淄区政府在市级管理权限内可自行审批化工区内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的报建核准备案、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备案、设计图纸审查、竣工验收及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等事项由临淄区职能部门负责办理。
2、化工区内国有、集体、私有房产的确权、抵押、租赁、拆迁、中介服务、转让等业务的登记、发证由临淄区政府负责。需报省以上部门审批的事项,按“基本原则”中(三)款办理。
3、化工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由临淄区政府负责,所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人防建设费留在临淄区内,用于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4、临淄区政府负责化工区内《
文物保护法》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