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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加快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做好中小企业上市前的资产整合。目前,我市有上市要求的中小企业多数主营业务规模较小,利润相对偏低。有的定向募集公司(或摘牌企业)尽管企业总规模较大,但主营业务所占份额却相对较小;有的企业虽然主营业务突出,效益较好,但作为集团公司的多个子公司之一,资产规模和收益仍显薄弱。这些公司多数需要进行资产调整,在工作中应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于资产调整比例过大,影响连续经营和计算利润的,要在上市条件成熟前抓紧调整;对于将少量优质资产注入即可达到上市条件的,要注意调整后对公司总利润影响比例不要超过30%,以免造成企业经营业绩不能连续计算而影响上市时间。
  (七)促进有上市潜力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我市仍有部分具有上市潜力的企业尚未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依据上市条件,力争每年有5-10家此类企业改制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保持我市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后劲。有关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注意用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调整股本结构,避免以评估资产调账,造成经营业绩不能连续计算,影响企业上市时间。基本符合上市条件但尚未改制的企业,在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可与上市工作结合,聘请上市保荐机构提前介入,对可能影响企业上市的有关问题,在改制设立过程中及早解决,避免走弯路。
  三、扶持奖励政策
  为鼓励更多的中小企业实现上市融资,对拟上市公司(指进入上市辅导期和进入境外上市程序的公司)实施优惠扶持政策,对实现直接和间接上市以及再融资的企业实施激励政策。
  (一)对拟上市公司实行优惠扶持政策
  1、已具备上市申报条件的拟上市公司,可以对利润调整后的税收给予优惠。需要补缴税款的,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属地方留成部分的,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扶持。
  2、对部分因土地、房产等法律手续不完备,尚未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帮助企业尽快依法办理土地出让和房产过户手续。
  3、对辅导期内的企业,自进入辅导期起,三年内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公司投资新项目或新办生产性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加强对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扶持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用途不当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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