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动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化运作。要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和指导,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行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职权,做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整、合理、有效;要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子公司与母公司同业竞争;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制度,做到人员独立、资产完整、业务独立、机构独立、财务独立。市及各区县、高新区体改部门要继续推动有关公司按时召开股东大会,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按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分红等,认真履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尽的各项义务。按照中国证监会11号审核备忘录(新修订)的规定,我市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前,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上市后,其募集的内部职工股可以在三年后全部或部分上市流通。各区县、高新区要高度重视这类公司的上市融资工作,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四)做好原挂牌企业上市融资及有关工作。国家对股票场外交易市场清理整顿以后,我市40多家原自动报价系统挂牌公司被摘牌,其中万杰高科、山东药玻已分别实现上市,汇宝纸业、山东万鑫通过吸收合并也已实现间接上市。但是,多数公司的股票流通问题未能解决,社会压力很大。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做好原挂牌企业的上市融资及有关工作:一是继续推动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做好直接上市工作,加大培植力度,力争早日实现上市;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要求,做好吸收合并工作,争取有更多的公司实现间接上市;三是积极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汇报情况,加强沟通,争取摘牌公司进入“代办转让系统”转让;四是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五是耐心细致地做好股民的来电来访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五)加快民营化改制企业的上市工作。《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16号)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其公司三年后方可上市。但根据最新政策和竞争性行业国退民进的要求,民营化改制后大股东的变化并不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改变的,这些企业的上市融资已不存在明显障碍。我市近几年完成民营化改制企业的资产质量、企业效益和公司管理水平都有了较大提高,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进一步加强民营化改制企业的上市融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