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供养资金的筹集。五保供养资金由县乡财政承担,并列入预算。村级组织要做好五保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有条件的村,要在资金方面积极承担五保供养义务。
5、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加大敬老院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分期分批对现有条件较差的敬老院进行改造,提高敬老院接纳水平和五保供养入院率;加强敬老院管理,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实施困难群众专项救助制度
建立市和区县城乡困难群众专项救助制度。救助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每年接受的“慈心一日捐”资金中的一部分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及其它。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每年一度的“慈心一日捐”活动,为专项救助筹集资金。同时建立经常性的社会捐赠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设立经常性捐助站点,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款物。
1、城市居民的专项救助制度
城市居民专项救助是指少数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在子女上学、住房、治病等方面确有困难而给予一定补助的救助制度。城市居民的专项救助金采取以区县级救助资金为主、市级救助资金适当补助的办法筹集,每年对救助对象发放一次。发放程序是:个人申请(凭低保证及有关证明)、居委会评议、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或高新区民政部门审批。
(1)医疗救助制度。城市低保对象中患大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原则上每年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资金救助。
(2)教育救助制度。城市低保家庭中子女上学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教育救助。救助范围、标准和时间由区县、高新区自行确定。
(3)住房救助制度。城市低保对象除享受《
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规定的有关住房优惠政策外,要积极探索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租房补助等住房救助制度。
2、农村专项救助制度
农村专项救助是指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的家庭和农村五保对象在子女上学、住房、治病等方面确有困难而给予一定补助的救助制度。
(1)医疗救助制度。凡已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区县、高新区或乡镇,上述家庭人员的个人负担部分,由所在区县、高新区负担。其中对少数经合作医疗报销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每年救助一次,救助时间和标准由区县、高新区自行确定。申请、审批程序按照民政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3〕15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