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张店、淄川、博山、临淄、周村、桓台、高新区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高青、沂源暂继续实行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制度,2005年转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家庭。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区县、高新区自行确定,一般每年不低于700元,并随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申定程序是:本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审核、区县或高新区民政部门审批,由区县、高新区民政部门发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定实行公示制度。
(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区县、高新区和乡镇列入财政预算。
(5)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由乡镇按季度凭证或银行代发等形式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低保对象的收入变化情况适时进行复查和调整。
2、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制度实行农村定期定量救济的保障对象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一致。救济标准由实行该项制度的县根据各自实际自行确定,在保证粮食等实物的前提下,分别给予相应的救济资金,并实行按季度凭证发放。申定程序是:本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证》。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济对象的审定实行公示制度。
(三)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制度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三无”对象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供养政策。
1、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
(2)无劳动能力的;
(3)无生活来源的。
2、供养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按照省里提出的参考标准,集中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
3、供养方式。对五保供养对象可根据当地的经济条件,分别实行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和“五保村”供养,以集中供养为主。实行分散供养的,应由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受委托的扶养人与五保对象签订五保供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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