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
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4]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各方面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建立完善全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紧紧围绕以民为本、为民解困这一宗旨,坚持城乡统筹,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创新,逐步在全市建立起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专项救助、社会互助为补充的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救济、社会互助的原则,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参与救助和帮扶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程序公开;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量力而行,确保各项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坚持救助经费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截留和挪用,并定期进行审计,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重点
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总的要求是:按照统一、规范、完善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以政府救济制度为主体、社会互助制度为补充的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责任明确、政策完备、资金落实的工作机制,努力做到救助工作的城乡一体化、形式多样化、管理规范化和服务社会化。
(一)规范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全面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人均收入低于我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困难居民家庭,按照《
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及时办理低保手续。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保障资格审批、保障金发放和保障标准调整的程序;实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完善资金筹措机制,确保资金不拖欠发放、按月发放和社会化发放;全面落实低保对象的优惠政策,凡涉及低保家庭的学生学杂费、医疗费及水、电、燃气等费用,按《
淄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给予优惠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