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查处客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不按规定线路、班次行驶,货车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非法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行为;
(五)查处无牌无证、号牌不全,挪用机动车号牌,悬挂非法定标志,闯卡逃费、阻碍执行公务以及暴力抗法等行为;
(六)查处破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抢劫、盗窃等行为;
(七)查处其它交通违法和犯罪行为。
三、方法步骤
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11月10日至20日,各区县要进行广泛动员发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届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行车常识,宣传集中整治活动采取的措施。要在公路收费站、服务区、道路桥梁、龙门架上张贴悬挂宣传标语,通过广播、设置宣传栏、设立宣传站、悬挂宣传横幅或发放“安全行车卡”等措施,向广大驾乘人员宣传公路行车规定。(二)集中整治阶段。2004年11月21日至2005年2月2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各区县要根据整治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有效地搞好集中整治活动。
(三)总结阶段。2005年2月21日至2月28日,各区县对集中整治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报市集中联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保障
(一)办公地点和办公设施。交通治安秩序联合整治队伍的办公地点设在各高速公路收费站;办公用品由交通部门提供。
(二)执法装备。为确保集中联合整治工作安全、有序、高效地开展,交通治安秩序联合整治队伍必须配备执法专用交通工具、超限检测仪和必要的警械等执法装备,按照满足执法需要和节约执法成本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执法装备的基础上,不足部分由市交通局商市财政局列专项经费解决。新购置的执法装备所有权归购置单位(警械和防暴器材除外),使用权归联合整治机构。要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制,确保执法装备科学使用、权责清晰。
(三)办公经费。为保证交通治安秩序联合整治队伍正常、高效、持续运转,联合整治队伍的日常办公经费由市交通局拨付一部分,市政府补贴一部分解决。办公经费要专款专用,在满足执法工作需要的基础上,尽量节约开支。联合整治人员野外值勤期间的饮食由所在区县交通部门提供。
五、组织实施